苗栗縣身心障礙學生就讀私立國民中小學就學費用減免要點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府教特字第0980161710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府教特字第0980207477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府教特字第1000157218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府教特字第1010029877號函修正發布

 

一、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減輕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本縣私立國民中小學就學費用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身心障礙學生: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二)就學費用:指學費、雜費、學分費及學分學雜費。
三、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本縣私立國民中小學,於修業年限內,其最近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得減免就學費用,其就學費用減免額度如下:

(一)  身心障礙程度屬極重度及重度者:免除全部就學費用。

(二)  身心障礙程度屬中度者:減免十分之七就學費用。

(三)  身心障礙程度屬輕度者:減免十分之四就學費用。

前項家庭所得總額,依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為其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二)學生已婚者,為其與配偶及父母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前項第一款學生因特殊因素未能由父母之一方或法定監護人扶養  者,得具明理由,經學校報本府核准後,免列計該父母之一方或法定監護人之綜合所得。
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幼稚園或托兒所教職員、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最近一年度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

四、依本要點辦理減免之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時間內,填具申請表及檢附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減免。各校於審查無訛後,造具印領清冊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校內,另一份備文掣據連同證明文件及申請表,於每年三月底及十月底前函報本府教育處請撥補助經費。

五、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有關就學費用之補助或減免,及其他與減免就學費用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重複申請本要點之減免。

六、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追繳。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退學前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享受減免之費用,不得重複減免。

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已減免者,應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  申請資格與本要點規定不符。

(二)  重複申領。

(三)  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  冒名頂替。

(五)  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

八、依特殊教育法經本府鑑定為身心障礙,持有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其就學費用減免,準用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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