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一條。

二、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貳、目的:

為促進各教育階段服務資訊確實移轉,有效整合各方資源,以持續提供身 心障礙特殊教育學生(以下簡稱特殊生)全面性、連續性、適性的個別化特殊 教育服務措施。

參、對象:

一、六年級應屆畢業特殊生。

二、小一新生之特殊生。

三、轉入之特殊生。

四、轉換年段(國小低、中、高年級)之特殊生。

五、更換教(導)師之特殊生。

肆、組織與職務分配:

一、在特教推行委員會下設置轉銜小組,成員包括:

(一)轉銜小組組長:教導主任

(二)執行秘書:資源班教師

(三)組員(視該年度計畫需求而定):特殊生導師、特殊生家長代表、 相關行政或專業人員。

 

 

二、轉銜小組職務分配:

(一)組長----教導主任

1.領導監督審核工作計畫。

2.協助溝通協調、整合資源。

3.召開轉銜會議。

4.協調並推動資源班相關工作事宜。

(二)執行秘書----資源班教師

1.擬定轉銜計畫。

2.推動轉銜計畫。

3.辦理特殊生檔案管理及通報事項。

4.辦理特殊生轉銜服務的工作,並給予適當的支持與輔導。

5.提供其他相關服務(諮詢、轉介……)。

(三)組員----特殊生導師、特殊生之家長、相關行政或專業人員

1. 特殊生導師:協助特殊生之家長填寫安置意願書,以利資源班教師辦理轉銜工作。

2. 應屆畢業及小一新生特殊生之家長:邀請特殊生家長參加轉銜輔導會議,共同討論

   學生的需求與相關服務。

3. 相關行政或專業人員:提供特殊生及其家長有關醫療及社會福利等資源之服務。

 

伍、轉銜服務計畫內容:

一、轉銜服務實施計畫: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邀集家長,依據當學年特殊生轉銜需求,訂定該學年度轉銜服務實施計畫, 並確實循序執行。

二、個別化教育計畫(以下簡稱 IEP)轉銜服務辦理流程:

(一)進行轉銜評估:確實評估特殊生個別能力現況及興趣,參酌家長 之教育期待,確實評估特殊生之轉銜服務需求。

(二)擬定 IEP 轉銜服務項目:依據轉銜評估結果,規劃特殊生 IEP 各 項轉銜服務活動項目、課程內容及辦理期程。

(三)辦理轉銜活動與課程:依據 IEP,結合各項教育、社福、社區資 源,循序辦理各項轉銜服務(升學輔導、生活輔導、心理輔導、社會 及醫療福利服務、其他相關專業服務)活動,或蒐集相關資訊,依據 學生能力及興趣,實施其他相關轉銜課程等。

三、轉銜活動:協助家長、特殊生認識下一安置階段的各類安置型態及資 源,收集各項轉銜服務資訊,規劃安排符合特殊生及家長需求的活動。

(一)新生轉銜活動:依據特殊生及家長需求,辦理轉銜活動內容諸如 「小ㄧ特殊需求學生學校生活體驗活動」、學校特教服務說明、編排適 合的導師、特殊生身心特質解說等,彈性提供各項轉銜活動項目與活動 內容,以利特殊生適應未來安置環境。

(二)轉學、轉換安置形態、轉換年段、更換教(導)師等轉銜活動: 因所屬班級任課教導師與同儕可能均有所不同,故除辦理書面資料移 轉,與通報網系統資料變更或移轉外,原安置單位應舉開轉銜會議,分析特殊生優弱勢能力,目前學業能力表現等,以利個案儘速適應學習環 境。

(三)畢業生轉銜活動:為協助特殊生及家長認識下一教育階段各類安 置型態及其相關資源,以利個案及家長收集並有效運用升學或就業等各項轉銜資訊,規劃轉銜活動及其內容,例如:家長講座、升學說明會、 學校參訪等;亦可採區域跨校合作方式辦理之;或配合辦理、參加主管 機關開辦之各項轉銜活動。

四、轉銜會議:依規定轉換安置單位確定後兩週內,原安置單位應邀集特 殊生、家長、輔導教師、學校行政人員、專業人員、下一安置單位等 相關人員舉開轉銜會議進行詳細討論,擬具各項轉銜建議,如特殊生 優弱勢能力分析、目前學業能力表現、下一安置單位安置型態及資源 分配介紹、未來升學輔導辦法等建議事項說明。

五、通報系統轉銜作業:

(一)原安置單位:依規定時程,上網填寫轉銜通報資料,各項內容描 述詳實,建議事項具體可行。填畢完成特殊生資料後,通知新安置單位 上網接收特殊生資料,並確實將個案相關書面資料移轉至新安置單位。

(二)新安置單位:依規定時程,上網接收特殊生資料,並完成個案資 料編修作業。

(三)對於已安置且未報到之特殊生:

1.新安置單位:首先,應於開放接收後兩週內,完成通報系統『未報到』 回報作業;其次,依強迫入學條例規定,造冊通報該當教育主管機 關。

2. 原安置單位:對於未報到、中途離校、未升學且未就業之特殊生, 原安置單位應積極介入輔導,並持續追蹤輔導該生轉銜狀況六個月,且應詳細登載於該生轉銜表追蹤輔導記錄欄。

六、轉銜追蹤:學生離校後,原安置單位協調新安置單位相互配合,追蹤輔導學生轉銜情況六個月,並完整記錄追蹤情形。

 

本計劃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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