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暨施行細則第18

二、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中華民國100 922日發布)

三、苗栗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中華民國101425日發布)

四、苗栗縣錦水國小教師職務編排辦法」

 

貳、目的:

         訂定本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編班方式,就身心障礙學生之個別狀況,經「特殊生安置適性導師會議」及「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議決議,編配適性導師,使其獲得適性教育服務。

 

叄、對象:

  適用本校經由苗栗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安置之各類具特殊教育服務需求之學生,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學生。

 

肆、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編班方式:

          本校辦理編班作業前,先由教導處召開特殊生安置適性導師會議,不受常態編班相關規定之限制,達成適性導師初步安排,後經特推會通過,編班作業時依此編排學生班級。

 

 

伍、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導師權利與義務:

(一) 安置有特教生之普通班導師,有優先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之權利與義務。

(二)連續擔任特教生導師兩年以上,經特推會討論得推薦敘獎。

() 依苗栗縣鑑輔會核定之酌減人數,減少普通班班級人數。

() 普通班每班至多安置身心障礙學生三名為原則。

() 學校行政提供普通班教師輔導該班身心障礙學生有關教學、評量、輔導等各項支援服務。

()願意擔任特教生之級任老師優先排入該學年。

  

陸、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錦水國小資源班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