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教育部「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二).苗栗縣教育處「苗栗縣國民小學學生申訴處理要點」。
二、主旨:
(一)建立學生申訴制度、發揮行政救濟與教育意義。
(二)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保障學生權益。
(三)體現民主與法治精神、促進校園倫理。
三、實施要點:
(一)組織:
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由委員十二人組成立。均 為無給職、任期一年、由校長聘任之。其組成方式如下:
1.行政人員代表:3人
2.未接行政老師代表:6人
3.家長會代表:1人
4.校外之教育心理法律政治等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代表:1人
(二)職掌
1.受理學生及父母或監護人,對於學校行政單位或教師,有關學生個人之
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其權益受損者得向申評會提出申訴;不
服申評會之評議決定者,得受理再申訴。
2.申評會委員與申訴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並由校長另聘代
理委員,就該申訴事項代行職務。
(三)申訴方式
1.以一級二審方式進行,均在學校內申訴及再申訴。
2.申訴之提起應於管教或輔導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申評會提不服
申
訴評議之再申訴,應於接到評議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申評會提出。
3.申訴及再申訴得於評議確定前申請撤回。
4.申訴不合規定者申評會應於五日至十日之期限通知申訴人補正,逾期不補正
申評會得逕為評議或不為評議。
(四)評議方式:
1.公平公正原則審議申訴事宜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方式舉行,但必要時得通知
相關人員到場說明。
2.申評會應於收到申訴書或再申訴書起十五日內召開會議,並應於會後三十
日內做成評議書或再評議書。
3.申評會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
作成評議決議;再評議決議亦同。
4.申評會作成之評議書及再評議書經送達校長後,應於三日內核定。
5.原處分單位或教師認為評議書或再評議書有抵觸法令或窒礙難行者,得於
收後五日內向申評會申請再議。
6.評議及再評議確定後應確實執行。
7.評議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評會應附不受理之理由,將申訴書或再申
訴書退還申訴人:
(1)提起申訴及再申訴逾法令期間者。
(2)申訴人不符資格者。
(3)再評議確定或撤回之申訴事件,就同一事實重新提起者。
(4)申訴事件已進入訴願或訴訟程序者。
四、本實施要點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呈請校長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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