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設置要點

 

 

主管機關: 教育部
發文機關: 教育部
發文日期: 101.09.20
發文字號: 臺特教字第1010172899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生效日期: 101.09.20
主  旨: 訂定「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設置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名稱: 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設置要點
法規內文: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對國立及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理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有爭議時提出之申訴案件,特設本部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部長指派特殊教育業務單位主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遴聘特殊教育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法律及心理學者專家兼任之。

        前項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

 

三、委員於任期中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行為者,由本部解聘之。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時,由本部部長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部長指派人員兼任之,承主任委員指示辦理本會相關行政事務,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部業務相關人員派兼之。

 

五、本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本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本會開會時,本部相關單位應派員出席;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六、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 自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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