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二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下列支援服務,並適用於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

 

一、評量支援服務:學生篩選、鑑定評量及評估安置適切性等。

 

二、教學支援服務: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教具、輔導及學習評量等。

 

三、行政支援服務:提供專業人力、特殊教育諮詢或資訊、特殊教育知能研習、評量工具、輔具、相關設備或社區資源等。

 

 

 

第三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結合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及專業人員,提供前條所定各項支援服務。

 

前條所定各項支援服務得依下列規定申請提供:

 

一、             由學校依相關規定申請所需之服務。

         二、    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之身心障礙學生,由其法定代理人向各級主管機關申請所需之服務,並於實驗教育計畫中載明。但學生已成年者,由本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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