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苗栗縣錦水國小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

民國1090909日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修改通過

壹、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二、苗栗縣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修正條文

 

貳、目的:

    處理特殊教育學生(以下簡稱為特教學生)申訴案件時,能依申訴制度公開、公正、

公平地處理各項申訴案,以維護特教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或其他學習權益,伸張

友善校園人權教育之理念,促進校園和諧,發揮民主教育之功能。
參、組織
       
特殊教育學校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應設特教學生申評會。

特教學生申評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校長擔

任,其餘委員由校長遴聘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特殊教育學者專家。

二、學校行政人員。

三、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四、學校或同級之教師組織代表。

五、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

六、法律及心理學者專家。

特教學生申評會委員任期為一年。委員因故出缺時得另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止。特教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與申訴事項有直接利益關係者,應迴避之,並由校長另聘代理委員,就該申訴事項代行職務。

肆、學生申訴要件
    1.本校特殊教育學生。
    2.學生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委任書如附件一),得為學生的代理人提起

      申訴。
    3.特教學生申評會應依學生個別或家庭需求提供相關輔具,並指派非關係人之專人協助

      申訴人於申訴各程序及過程所需之相關支持服務。
伍、學生申訴程序與注意事項
   ()學生申訴程序
    1.
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或其他學習權益受損時,應向特教學生申評會

       執行秘書提出申訴書(申訴書如附件二)
    2. 申訴人收到特教學生申評會的評議決定書後,如對評議決定書有疑議時,得於收到評

       議決定書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各教育主管機關提出訴願。
   ()注意事項
    1.同一案件以受理一次為限。
    2.申訴人於特教學生申評會尚未做成評議決定書前,可撤回申訴。申訴一經撤回,不得

      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
    3.特教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於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或其他學習權益受損

      時,得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學校提起申訴。逾期的申訴案件,不予

      受理。
陸、特教學生申評會的原則、進行、執行
  ()原則
    1.特教學生申評會應於收到申訴書次日起二十日內召開申評會。
    2.特教學生申評會對申訴人的申訴案件以及會議的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
    3.應通知申訴人、原處分、措施單位或其他關係人到會說明,惟議決時應離席。
    4.特教學生申評會的委員若為申訴學生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對申訴案件

      有其他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5.特教學生申評會之委員,有前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

      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申訴人得舉其原因及事實,於申訴評議決書作成前,向特教

      學生申評會申請迴避。
    6.前項申請被駁回者,得向校長聲明不服,校長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

      處置。
    7.特教學生申評會之委員,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申訴人申請迴避者,

      應由特教學生申評會之主席,命其迴避。
    8.特教學生申評會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開會作成評議決定書。評議決定

      書應包括主文、事實、理由等內容,不受理之申訴案件應做成評議書,明列主文和理

      由。
    9.特教學生申評會應對申訴案件提出討論及評議,經決議之評議書應由特教學生申評會

      之主席簽署。申評會之評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私

      之申訴案與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10.特教學生申訴會作成評議決定書,應即以學校名義交由申訴人簽收或由郵政機關以雙

      掛號送達申訴人,其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時,得將評議決定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或寄

      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以為送達。
()進行

  1. 特教學生申評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召開之申訴評議委員會,並應有依該項規定增聘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2. 特教學生申評會應有前項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3. 經決議的評議決定書(評議決定書如附件三),應由特教學生申評會主席的簽署,呈請校長核定後生效。
  4. 受輔導轉學、休學或類此處分之學生,於學生申評會未作成評議決定書前,學校應同意其繼續留校就讀。
    ()執行
        評議決定書經陳校長核定並送達申訴人後,學校應依評議決定確實執行。


七、特教學生申訴服務處置流程圖如附件四。

 

八、本實施要點經特教推行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錦水國小資源班 的頭像
    錦水國小資源班

    錦水國小資源班的小天地

    錦水國小資源班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